关于彭真与宪法监督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4:00
分析上述彭真与身边工作人员谈话的六个要点的排序可以发现,其中有四个要点是讲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的。第一类主体是十亿人民,第二类主体是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第三类主体是新闻媒体,最后一个主体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前三个主体实际就是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这就有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了,那就是对于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彭真虽然也提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但是,他更重视的却是社会组织和媒体特别是十亿人民对宪法的监督,也就是说,彭真是十分重视以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来监督宪法实施的,甚至把这一监督的重要性置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前、之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实际只是一个最后的法律手段。而分析彭真讲话中的另外两个要点又可以发现(第一个要点讲的是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遵守宪法,第五个要点讲的是要随时发现违宪的苗头和问题),这两个要点虽然讲的是具体的监督活动,不是监督主体,但却与监督主体密切相关,因为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发现违宪的苗头和问题,主要的还是要依靠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
两个月后的1983年6月21日,彭真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首先就讲了宪法实施问题。他讲的标题就是:“动员一切力量,从各方面保证宪法实施。”对于“从各方面”保证宪法实施的“一切力量”,彭真虽然首先提到的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对这两个重要的主体,他只是一言带过,紧接着却花了相当长的篇幅强调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力量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性。{44}可见,在这个公开讲话中,彭真关于依靠群众力量和社会力量来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思想,与上述内部谈话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或者可以说,彭真4月30日的内部谈话就是为这次公开讲话做准备的,是基础。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彭真认为,宪法监督的根本力量在十亿人民。1982年11月26日,他在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就说,十亿人民“同违反宪法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45}在上述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彭真再次强调,“保证宪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46}彭真在其他公开和内部的讲话中,也曾多次提出要靠人民群众监督宪法实施的思想。
为什么要强调依靠人民监督宪法的实施呢?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彭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逻辑和理论的阐述。他说:“毛泽东同志说过:‘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这就巧妙地借毛泽东的话,引出了马列主义有关于利益问题的经典说法。紧接着,彭真将这个利益问题与宪法联系起来。他说:“我们的宪法是经过全民讨论,集中最广大群众的意见制定出来的。”“它是维护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和其他各项公民权利,并且制裁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的有力武器。”{47}一言蔽之,“它代表十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48}彭真这里提出一个十分重要而务实的命题,即宪法集中反映、代表了十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护着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和当前利益,而只要“十亿人民充分认识实施宪法同他们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关系,就会自觉地为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奋斗。”{49}这就得出一个结论了:因为宪法是人民利益的反映,所以,只有亿万人民才会最自觉、最根本地监督宪法的实施。
彭真关于宪法监督根本上要依靠人民的讲话过去快三十年了,现在看来仍是切中要害的。而这些年来宪法监督的实际情况,似乎更应验了他的这一思想。在宪法监督制度还不甚健全、法定的国家机关尚没有充分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情况下,充分依靠群众和社会的力量,的确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有效办法。这些年来,由公民、媒体等社会力量发起的监督宪法实施的诸多案例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彭真虽然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最后的法律手段,但在他看来,即使是这两个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在发生违宪行为时,也应当受到监督,而监督者只能是授出权力的一方,从终极的意义上说,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1982年12月3日的主席团会议上,对于宪法监督问题,彭真就说,“人大常委如果行使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撤销,也可以变动,还可以撤换全国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50}而全国人大一旦违宪,则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彭真没有给出系统解决的措施,但他着重从代表与选举单位的关系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他说:“全国人大代表由选举单位监督。”“我们国家主席受人大监督,人大代表又受他们选举单位的监督。如果搞得不好,法律不能容许,原选举单位也可以撤换他。”{51}全国人大真的违宪,由选举单位撤换其组成人员,并非不可行,但操作起来确是一个难题,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困惑。但彭真提出这个问题,主旨和意义并不在于解决方法的本身,而是在强调,违宪的一方总要受权力授予一方的监督,归根结底是要受亿万人民的监督,“我们全国十亿人没有一个不受监督,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也没有一个人不监督人的。”{52}彭真的这些观点,充分反映了他在宪法监督问题上所秉持的人民本位而非某一个机构本位的思想,是发人深省的。
(六)监督宪法实施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
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彭真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在孤立地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他强调,在国家机构的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职权的行使,离不开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和保障。在1982年12月3日全国人大主席团会议上的说明中,彭真专门讲到这个问题。他说,一方面,要发挥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凡是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认为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去研究。”对于违宪问题,“人大常委委员可以提出来,代表也可以来信检举,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单位也可以检举”,但还是要先“由常委会交专门委员会去研究”,“这样在组织上讲比较理想。”{53}另一方面,要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他强调说,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有这样的责任。”{54}到了1983年6月24日,彭真还专门强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55}彭真认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这比外国的什么宪法委员会、大法官更保险些。”{56}
(七)不同程度的违宪行为由不同机关分别处理
长期以来,我们过分专注于对建立什么样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宏大问题的讨论,却忽视了对违宪行为的个别情况以及不同的违宪行为由谁来处理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其实,这个问题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已经受到了注意。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在设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的时候,就将它的职权限定为处理“重大违宪问题”,并一一列举了“重大违宪问题”的情形。{57}而实践中,违宪行为是很复杂的现象,如果将所有的违宪行为都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会陷于不堪重负的境地。
彭真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1983年4月21日,他在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有关负责人谈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时,专门提出了这个问题:“违宪行为有各种各样,有大违、中违,也有小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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