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彭真与宪法监督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4:00
到了1985年11月24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彭真又将监督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但是,与半年前在人大预备会议上不讲人大常委会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原因不同,这次,彭真话锋一转即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深入展开。一切不适合、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环节、规章制度、管理方法等,都要改革。”“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人大监督的空气很浓。”{12}彭真所说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环节、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等”是什么呢?实际就是政治体制,但他没有点明。在讲完这个意思后,彭真又从很广泛的意义上对监督的范围做了分类,最后才强调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在《宪法》第67条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其法律监督主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和在半年前的人大预备会议上一样,彭真仍然没有对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问题予以展开。可见,他对宪法监督问题所持的态度是十分慎重的。
而到了1986年9月6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工作会议上,彭真则明确提出了宪法监督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这是一次人大工作的重要会议。召开这次会议有一个大背景,就是1985年9月初,胡耀邦和胡启立先后批示,要由中央发一个加强人大工作的文件。根据这个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1986年两次组织起草文件,但大家对稿子不满意,未搞出来。{13}
为什么没有搞出一个大家满意的稿子呢?关键是人大工作的开展涉及许多重大的政治体制问题,而监督工作当然首当其冲。所以,在9月6日的这个会议上,彭真直接点破了人大工作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他开门见山地说:“我们不但要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还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牵涉到的就多了,牵涉到党如何领导,牵涉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牵涉到人大和政府。”{14}他进一步说:“党的领导体制包括在政治体制里面……而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也要改革,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改善。这个问题不解决,要全面讨论人大的问题,条件还不具备。”{15}彭真所说的“这个问题不解决”中的“问题”,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党的领导也要改善”这个问题。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问题,就是如彭真上面所说的,是涉及党的领导,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涉及人大和政府关系的重大和复杂的政治体制问题(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党的领导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具备全面讨论宪法监督的条件。
彭真关于宪法监督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认识,到了1988年3月31日,才由陈丕显副委员长在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在这次会议上,彭真委托陈丕显做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来的工作报告。根据彭真的意见,这个报告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所做的工作,“距离宪法的规定、人民的期望以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监督问题的根本解决,则有待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16}这里虽然总体上说的是人大的监督问题,但宪法监督无疑是人大监督工作之牛耳。彭真主持起草的这个报告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揭示宪法监督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系,而此后迄今的各类文件中鲜有这一提法了。
(三)宪法的真正实施和监督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有这样一段回忆:“1985年底,在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的《民法通则(草案)》研讨会上,一位我所敬仰的老一辈革命家在讲到法治建设的不易时,很有感慨地说了一句话:‘我这辈子看不到中国成为一个法治社会。’他又问在座其他几位老同志能否看到,回答是众口一词,都说看不到。”{17}张春生先生所说的“一位我所敬仰的老一辈革命家”就是彭真。彭真对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漫长阶段的这一带有悲观色彩的话,没有出现在他公开出版的著作中,但类似的话在其著作中多次出现。仅在1985年的2至7月间,彭真在公开的讲话中就四次提出了这一观点,并突出地强调了宪法实施与监督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1985年2月3日,彭真在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谈立法工作时,专门讲了宪法实施问题:“大家关心宪法的实施,这的确是个重要问题。”但彭真话锋一转又说:“全国十亿人都按宪法办事,要有一个过程。”{18}为什么说要有一个过程呢?因为“我们国家几千年来,皇帝说的就是法律,朕即国家,皇帝的话就是金口玉言。”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待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结果,来了一个‘文化大革命’,这下可不妙了。”彭真接着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提出民主法制建设的问题,“从那时到现在,刚刚六年。我们国家立了这么多法,我看进步不算慢。大家逐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也进步得不算慢。”但他还是说:“这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决不会三五年就可以实现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因此,要有一点耐心。”{19}
1985年3月26日,彭真在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预备会议上说,宪法和法律制定以后,就要坚决执行。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法制观念还不够强。但他又强调说:“这要有一个过程,还有一个习惯问题。”{20}这年的6月7日,彭真在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同志谈话时,要求他们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特别提醒要好好学习宪法,他忧虑地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是三五年就可以搞好的。现在很多人连宪法还没有好好学习,怎么能够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处理具体问题呢?”{21}
不到一个月,1985年7月1日,彭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工作干部培训班上讲话。他强调:“如果不是不管什么人,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国家的安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就不能说是有保障的。”{22}但他又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依法办事,这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对依法办事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彭真形象地说,“旧中国没有民主,老百姓开个会都不行,撒一张传单就可以抓起来杀头。”建国以后,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政法干部也比较少,这是有原因的。“拿我们党来讲,”“没有依法办事的习惯”。“还有,我们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残余思想至今影响着我们。”{23}
彭真在以上几次不同场合的讲话或谈话,表明了他对宪法实施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所持有的清醒认识。
二、关于如何开展宪法监督的重要观点
在现有的国情下,在政治体制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在宪法实施与监督面临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背景下,如何开展宪法监督工作呢?彭真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
(一)将宪法监督的重点先放在对有关法规和决议是否违宪的审查撤销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究竟要行使哪些职权,要对什么样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又按照什么样的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进行监督呢?这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违背宪法的主体不仅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还包括政党等组织和个人,违宪的行为不仅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法规,做出决议和决定等行为,还包括其他主体的诸多行为。这些行为都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内容和措施应当是广泛的。
但是,注意分析彭真关于宪法监督问题的一系列讲话,就会发现,他所讲的宪法监督,主要地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做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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