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发展的宪法回应性考察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16:00
1954年《宪法》并无国家文化建设义务的专门规定,与此相关的是第15条:“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专门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文化建设义务是肇始于七五宪法,尤其集中体现于该宪法的第12、13条。1975年《宪法》第12条规定:“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第13条规定:“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七五宪法所体现的文化领域狠抓阶级斗争的特色,显然是当时政治现实的写照。
1978年《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各项文化事业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国家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促进艺术发展和科学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这一次宪法修正,鲜明地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舞了文化工作者的热情。当时的国家领导层在其他场合也多次强调这一方针,例如邓小平1979年10月30日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就说,“应当坚持百花齐放、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在艺术创作上提倡不同形式和风格的自由发展,在艺术理论上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30]
1982年《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这次宪法修正中被删除,对此,彭真曾作出说明,“文化建设的条文中没有写‘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这是考虑到:第一,作为公民的权利,宪法修改草案已经写了言论、出版自由,写了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就是说,已经用法律的语言,并且从更广的角度,表达了这个方针的内容;第二,科学和文化工作中,除了这项方针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基本方针,不必要也不可能一一写入宪法。当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国家指导科学和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以促进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这是没有疑问的。”[31]此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均保持了1982年的该条规定。
应当说,现行宪法在对以前浓厚的意识形态规定作出调整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认识到了国家发展文化事业的服务功能,但是,也要看到,近年来,国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上的重要性,以及更重要的是,全体人民在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上应具备的均等性、便利性,都被反复提及和强调,[32]因此,宪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是不可以与时俱进的。
除了上述文化事业的相关规定,国家文化建设义务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是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在我国宪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世界上唯一在宪法中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精神文明方面的内容并直接使用“精神文明建设”概念的国家,这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33]
1982年《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此后,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均保持了1982年的该条规定。
同时,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34]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文化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当然,就广义的文化政策而言,任何国家的宪法、法律或其他规范中都存在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政策,这些文化政策也会包含一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因素。美国学者托比·米勒曾指出,“文化政策通常通过对行为的建议而暗含着对人民的管理”,“这是一种规范化的权力”,“它立足于向主体灌输一种趋向完善的动机”。[35]
五、一个参照:宪法对经济发展的能动性回应
上述宪法各相关条文对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规定,反映了制宪主体和立法机关对文化权利认识的不断深化的历程,[36]尤其可以看出文化体制改革后人们对文化权利和文化建设问题的新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曾说,“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7]
不过,总的来说,正如前文多处提及的,文化体制改革以来,人们对公民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国家文化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一些理论共识和实践经验总结还未及时体现到宪法层面上来。如果说仅仅讨论宪法对文化体制改革实践和理论认识的回应还不能发现相关问题的话,我们不妨以同一时期开启、但显然力度更大且幅度更广的经济体制改革为参照,来比较宪法在文化领域和经济领域的不同回应。
1、从数字看宪法修正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走向是从计划经济迈向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曾有论者指出,“不论是西方式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是亚洲视的市场经济体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立宪主义作为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参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总体成果与立宪主义价值得到普遍尊重是内在的统一。”[38]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宪法和法律作出回应。我们选取“市场”和“经济”作为关键词,从历次修正后的宪法文本中以这两个关键词进行检索,看看能否在宪法变迁中发现宪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能动性回应。
从表2和图2中可以看出,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未出现“市场”一词,1982年《宪法》和1993年《宪法》中各出现1处“市场”,1999年《宪法》和2004年《宪法》中各有3个“市场”。
1954年《宪法》中共出现26处“经济”,1975年《宪法》中共出现10处“经济”,1978年《宪法》中共出现23处“经济”,1982年《宪法》中共出现52处“经济”,1993年《宪法》中共出现50处“经济”,1999年《宪法》中共出现58处“经济”,2004年《宪法》中共出现60处“经济”。
表2 宪法中“市场”和“经济”的数量变化
2、市场经济体制
宪法对市场经济的确认,是直到1993年才开始的。1982年《宪法》第15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到1993年,该条规定被修正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后的历次宪法修正都坚持了这一规定。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3、非公有制经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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