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制我国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的法治筹划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6-30 22:09:00
5.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税收收益权。税收收益权是财政体制下政府得以履行职能的物质保障。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收益权。尽管属于中央税收的独立税种并不多,但比较大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都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且中央收入比重较大,中央财政的自给能力日益增强。2002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系数达到1.566,而地方则为0.542。省、市、县再层层实行收入分享,使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以下地方政府财政自给能力大大减弱。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一级比一级困难,地方政府财政缺口越拉越大。在拥有的税收立法权极其有限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特别是中西部的地方政源。因此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税收收益权,一方面要体现公平的配置原则,税收收益权的分配应当保障各级政府能够充分行使其法定职能,满足地方最低公共服务需要,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使财权、财力与事权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体现效率的配置原则,符合“良性取予”的激励要求。为此,应进一步扩大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范围,可以考虑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划为共享税,同时适当增加各项共享税的地方分享比例,进一步增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满足其履行职能的财力需求。
二、调整税收政策取向,从政策层面引导制度外税收竞争
1.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取向。非法提供税收优惠是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的主要形式。要想从根本上规制我国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必须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我国税收优惠的政策取向,堵塞制度外税收竞争的漏洞。第一,从各税种普遍减免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的减免。尽量减少和避免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保持流转税中性,尤其是增值税不宜采用直接减免或先征后退的办法,防止征收与抵扣之间的链条断裂,出现征管漏洞。对特别需要支持的行业可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第二,从以直接减免方式为主转变为以间接优惠方式为主。间接优惠既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又能减少税收政策代价。应增加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直接减税、免税的优惠方式。第三,从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的税收减免转变为主要针对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推动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发展,保证相同产业内部各类企业享有公平的税收待遇。第四,从国家直接用税收减免支持企业发展转变为由资产所有者对企业扶持,确实需要国家支持的,也应主要通过财政支出等其他经济手段支持。对于其他政策更能发挥作用的领域,减免税政策应尽量淡出。
2.明确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突出不同地区的地域优势,不断完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把制度外的无序税收竞争引导到制度内的有序税收竞争上。科学定位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目标,在保持东部优势的同时,通过东、中、西部区域合作,提高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实现一种区域经济的非均衡协调发展。第一,进一步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到吸引投资、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快发展西部地区的基础产业,保护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第二,进一步完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到能源、电子、机械加工、邮电通讯等行业,加快这些薄弱产业或资源优势产业的发展。第三,进一步完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在装备制造、汽车制造、农产品和军工产品等行业,发挥东北地区的重工业和农业深加工的优势;完善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调整东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重点放到推动科技进步、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产业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上,率先实现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现代化。
3.坚持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坚持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基础上,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不断推进税收制度改革,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来制约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的税收竞争。第一,坚持“简税制”的要求,对现行税种从数目上进行简并,对现行税制从内容上进行规范,对一些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的税收政策规定予以清理。第二,坚持“宽税基”的要求,一方面拓展征税范围,把应该纳入而没有纳入税收调控的对象纳入进来;另一方面积极清理税收优惠,规范和压缩减免税项目。第三,坚持“低税率”的要求,努力解决名义税率偏高的问题,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距。第四,坚持“严征管”的要求,既要通过强化税收征管来保证税制改革顺利实施到位,也要求税制改革方案设计必须与我国经济管理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相协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4.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分税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为了实现各级政府财政资源的均等化,也是防止地方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的有效措施。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以及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标准化收入和标准化支出,合理确定对各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实行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模式,满足地方政府正当的财力需求。第一,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加大对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中西部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构建有利于地区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体系。第二,尽快以“一般转移支付制度”取代税收返还制度。加快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调整和优化资金投向,取消现有专款中名不符实和过时的项目,整合重复交叉的项目。中央不安排专款用于应属地方支出责任范围内的事务。属于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实行时间较长的项目应归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政府安排。第三,进一步推进以奖代补的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奖励和补助,与省级对下转移支付的实绩挂钩,引导省级政府尽量多地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自身财力分配落实到基层财政,完善省级对下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与监督考评体系,确保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规制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创造条件。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从执法层面监督制度外税收竞争
1.税收执法监督的基础。当前,我国在税收领域存在大量的“土”政策、关系税收,使国家税收在执行层面出现严重的扭曲。因此,明确征管职责划分,规范自由裁量,夯实税收执法基础,对于规制我国政府间制度外税收竞争具有重要作用。第一,科学划分税收征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完善税收征管的各项分工及相关法规,尽可能缩小多机构征管中的“真空”地带和扯皮现象。第二,明确规范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应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缩小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范围;强化对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审核和监督,特别是在税收行政复议过程中吸纳税务机构之外的税务律师或注册税务师参加,强化自由裁量权的社会监督。
府纷纷采取制度外税收竞争的办法来吸引资本和税收流入,进而壮大自己的财
2.税收执法的事前监督。将税收执法监督的关口前移,对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出台的涉税文件和政策规定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和备案审批制度,上一级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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