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豁免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37:00
第四,采纳限制豁免主义符合的根本利益。当今世界由于生产力和革命的迅速,使经济全球一体化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而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也在过去的近三十年中,发生了性的变革:初步实现了从乡村型农业社会向城市型的社会转型,从指令性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这两种转型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配合激发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中国同世界各国贸易一体化的速度是相当惊人的。在1978 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额是206亿美元,而到2004年我国对外贸易额达到11547.4亿美元,一举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在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同时,外资流入也大幅度增加。在1979年以前,我国几乎没有外国直接投资。而2004年实际利用外资额达到606亿美元。世界银行的一份指数表明,80年代中期以来,流入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占发展中国家总额的40%,我国是除美国之外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受国。因此我国的经济必须在世界市场上,通过与他国经济互相依存,平等竞争来获得发展。此时用立法的形式采纳限制豁免主义将有助于我国与不同社会经济和制度国家之间的正常交往和国际合作,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资本与技术输出将成为必然,采纳限制豁免主义更会有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关于国家豁免范围的实践及几点建议
1. 我国的实践及立场变化
在立法上,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国家豁免法》,仅有一些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法规之中,在国内法方面我国对外国国家豁免原则的承认,主要是通过对有关法律的类推解释和司法实践这两种形式而得到体现的。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只涉及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外国军舰和非商业用政府船舶的司法豁免,如《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事实上,对涉及外国国家或其政府机构的民事纠纷。我国一般都是通过外交途径来加以解决的。⒆
在外交实践上,从港英司法当局审理的“两航公司案”中中国政府除了及时和多次提出严正抗议外。事后还断然采取了相应的报复措施的态度到湖广铁路债券案中中国政府虽然开始完全拒绝应诉,但后来经过和美国政府的外交交涉,又雇聘当地律师出庭抗辩并提出撤销“缺席判决”的动议的态度的转变,可以看出我国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的前提下。还在灵活地运用着法院地国的法律手段。
在参加《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的历次磋商会议上我国代表声明必须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但同时要考虑国际实际情况,对国家豁免做出某些例外的规定,并表示肯定和支持《国家豁免草案》的基本规定。如1994年11月11日我国代表于第49届联大六委关于制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讨论的发言中再次指出: “作为我们讨论基础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历经多年的努力,在各方实践的基础上拟定出来的,应当等到充分的肯定。该草案充分照顾了限制豁免立场国家的利益和主张,同时也适当的考虑到了其他国家的立场。”⒇
2.对我国未来对策的几点建议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三的大国(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购买力平价最新公布的结果,中国的经济总量已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2.6%),还作为一个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国对国家豁免的态度在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尽管我国应该慎重的考虑自己的立场,但为了确保国家和私人的利益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受侵害,和进一步加大力度吸引外资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我国不得不明确限制豁免原则,来迎合国际上这一趋势。
其一,我国要积极参加《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的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之中,我们肯定会受到一些国际政治因素的,比如说支持绝对豁免的国家往往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他们或者基于国内经济体制的限制和意识形态的影响或者受自身资源资金限制的影响必须采用绝对豁免主义。而它们由于历史上和现实政治上的原因又是我国政治战略上亲密的伙伴。如果我国明确自己支持限制豁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那些国家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影响它们与我国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是面对那些经济较发达的国家,而且我国需要的大量投资也来自那些发达国家,而与那些经济较落后的国家联系较少。因此我们在磋商过程中应权衡利弊,以本国的国家和私人的经济利益为重,在限制豁免范围内尽可能多地寻求自己的利益,而不能成为那些主张绝对豁免国家的挡箭牌。
其二,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如前所述,我国关于豁免的规定仅限于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外国军舰和非商业用政府船舶的司法豁免等几个方面。一部明确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在维护我国私人与其他国家在进行经济交往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还能使外国的在我国的投资有一个明确预期,即我国能够保证他们在与我国政府在经济领域发生争端时能够顺利地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历史上对与尽快立法的重要性,审议法案时英国的大法官坦率地说道:“还有一个要求早日立法的强大的压力,因为与最近通过1976《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美国相比,英国正处在一个明显不利的地位。这在和商品市场上尤其显而易见。政府一直被催促,那些与各国从事交易的银行家和商人要求得到任何争端都能在法院诉讼的保证。现在美国已经有了这种保障,但英国直到该法案被通过前没有这种保证。同时,我还被告诫重要的生意可能从伦敦转向纽约。(21)
其三,我国应该培训出一大批有能力参与涉外诉讼的律师,来应对外国私人对我国的诉讼,还应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在我国的《国家豁免法》出台后能够公正的审理我国私人诉外国政府的案件。同时通过媒体的指向使国民克服那种对司法冷漠的态度,让大家明确只要是合法的权利,无论其对手为谁,国家都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来保护其利益。使国民有更强的信心和更大的憧憬来迎接未来全球经济的挑战。
综上所述,我国明确限制豁免主义立场,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已是大势所趋,同时我国也要在国际民商事交易中通过灵活多样的措施来协调与其他国家和私人的利害冲突,相信通过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政府部门的不懈努力,一定会在世界上树立一个法制和诚信国家的形象,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竞争中成为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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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
⑵布赖尔利说:“外国国家元首,其代表及其位于外国境内的财产豁免与当地法律的原则,也许是整个国际法中最古老的部分。”
⑶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译本第102页,转引自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⑷梁淑英主编:《国际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⑸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6页
⑹梁淑英:《浅析国家豁免的几个问题》,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⑺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2~445页
⑻梁淑英主编:《国际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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