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际私法中反致制度的几点认识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30:00
反致作为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做法之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广义的反致,除此之外还包括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一. 产生条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1. 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
2. 相关国家的冲突法彼此间存在冲突,即相关国家就同一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这是反致产生的法律条件。
3. 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如果致送关系中断,即使相关国家都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对方国家的冲突法,反致也无从产生。所以,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二.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反致的态度:
从我国的立法上看,目前大陆地区的〈〈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反致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现已废止),表明了我国在决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不采用反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无关于反致的案例。而在港,澳,台地区,在法律适用上都不同程度的接受了反致。
三. 对我国立法是否需要反致的个人观点: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所作的判决,标志着反致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确立下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反致制度呈现这样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反致,并通过一些具体措施克服它的弊端,加强它的可适用性。
在国内理论界对反致的适用有三种态度:全面接受,有限制接受,拒绝接受。本人比较倾向于在国内立法上有限制的接受反致,理由包括:
1. 反致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同时,可以扩大国内法的适用,实现内国实体法所体现的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反致达到判决一致。判决一致,正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反致作为一个比较好的调和方法,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2. 我国作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各法域之间也存在冲突, 即所谓区域法律冲突。从历史和现状分析,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困难重重,而采用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所以,反致制度符合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需要。
3. 不可否认,反致也存在着弊端,如实践中的“恶性循环”等。如果对其全面接受,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通过适用范围和种类上进行有限制的接受,发挥反致的优势,作到更好的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 产生条件:反致问题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的条件。
1. 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条件。
2. 相关国家的冲突法彼此间存在冲突,即相关国家就同一法律问题制定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不同,或在连结点表面相同的情况下,各自对连结点有不同的解释,这是反致产生的法律条件。
3. 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致送关系。如果致送关系中断,即使相关国家都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包括对方国家的冲突法,反致也无从产生。所以,这是反致产生的客观条件。
二.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反致的态度:
从我国的立法上看,目前大陆地区的〈〈民法通则〉〉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对反致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现已废止),表明了我国在决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不采用反致。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无关于反致的案例。而在港,澳,台地区,在法律适用上都不同程度的接受了反致。
三. 对我国立法是否需要反致的个人观点:
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果案所作的判决,标志着反致作为冲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被确立下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反致制度呈现这样一个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反致,并通过一些具体措施克服它的弊端,加强它的可适用性。
在国内理论界对反致的适用有三种态度:全面接受,有限制接受,拒绝接受。本人比较倾向于在国内立法上有限制的接受反致,理由包括:
1. 反致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同时,可以扩大国内法的适用,实现内国实体法所体现的政策。另一方面通过反致达到判决一致。判决一致,正是国际私法的目的之一。反致作为一个比较好的调和方法,能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2. 我国作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各法域之间也存在冲突, 即所谓区域法律冲突。从历史和现状分析,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困难重重,而采用反致就能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使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所以,反致制度符合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需要。
3. 不可否认,反致也存在着弊端,如实践中的“恶性循环”等。如果对其全面接受,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通过适用范围和种类上进行有限制的接受,发挥反致的优势,作到更好的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上一篇: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
- 下一篇:关于钓鱼岛问题的国际法思考
相关论文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
- [中等教育] 职专政治教育中的德育渗透
-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提升学生的个人品德与思想素质,是职专政治教育的主要目标与根本目的。但受限于传统政治教育的教学 [全文]
- [中国哲学] 传递“中国梦”正能量是记者的神圣使命
- 摘要:中国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是当今中华民族前进的动力,是当前中国最具影响力、最具感染力、最具普遍性的正能量。记者作为以 [全文]
- [财务控制] 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对策
- 摘 要: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促使企业集团组织形式发生非常大的变化,那么企业集团需要有效利用自身发展优势,促进现代化经济发展。 改革逐渐 [全文]
- [财务控制] 中小企业的财务控制问题分析
-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被不断凸显出来。本文中笔者以中小企业财务管 [全文]
- [职业教育] 分析音乐课堂中的情感互动及学生体验
- 【摘要】针对音乐课堂中的情感互动及学生体验进行分析,基于学生的实际音乐学习需求、音乐学习目标等予以教学设计,以期能够不断提升音 [全文]
- [市场营销] 新时期下市场营销的演变趋势分析
-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互相影响,新市场格局的形成让新时期环境里市场营销不断发生变革。而本文主要是对当今市场新形势进行一个分析,找出对市 [全文]
-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及风险控制
- [摘 要] 国际贸易企业融资风险的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国际贸易企业无法以自身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要通过集资的方式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 [全文]
- [国际贸易] “互联网 +”时代下国际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关系到国际贸易领域的方方面面,并以全新的国际贸易形态,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市场,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