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i:欢迎来到一心论文网!
  •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 > 国际法 > 正文

    关于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15:00

      

    中国自2006年《反垄断法》以法律的形式正是提出国家安全审查以来,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也呼唤我国尽快出台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立法,以使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法可依,增强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预见性和信心。2011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通知》),至此,中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法规正式颁行实施,我国初步建立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作为《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通知》的实施细则,为审查程序性事项方面提供办事依据,2011年4月24日又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办事指南》,进一步对并购审查所需提供的材料及审查事项,也对事先商谈、审批时间、联席会议与商务部工作的衔接也都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我国颁行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通知》及是实施细则具有的框架性特征,其制度设置的仍旧比较粗糙,不能满足当前新的投资形势需要,很多方面尚需要不断细化完善,此次澳大利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为我国提供了诸多立法完善的启示。

      (一)细化投资主体的划分

      中国对投资主体的划分相对简单,应当基于管理的需要细化投资主体的分类,在此基础上完善审查标准。对于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中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分类简单,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国投资企业。澳大利亚《75年并购法》就将审查的对象划分为人和商业活动两大类,[29]又将人划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又分为外国政府投资者和一般投资者。而商业活动的划分又是依据投资标的特征分类,划分为一般在澳大利亚的营业活动、土地不动产商业活动、信托商业活动、采矿业活动。这种立足于公法管制视角的分来是有利于国家行政监管。

      澳大利亚在2004年对《75年并购法》增加独立的一节“外国政府投资者”,对这类具有特殊性的主体单独规制。从2004年起就开始注意这种实体的特殊性,接下来的几年都在针对外国政府投资者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不断丰富和细化考察因素,将主权财富基金一类的外国政府国有投资的管理纳入在并购法之中。

      相比而言,日后中国完善立法,也可以对外商投资主体进行细化,完善相关规定。中国立法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外资并购法对审查对象的分类,即外资并购主体依据我国的国情细分,划分出外国政府投资者一类主体,在此划分的基础上再规定审查标准,这样对外国国有投资的审查标准的制定就具有了针对性。澳大利亚并购法2004年增加了“外国政府投资”一节之后,当时仍然规定了在一定比例内的投资时豁免申报,但是随着外国政府投资的增大,基于对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2009年外资政策要求所有的外国政府投资强制申报,在2011年又将“直接投资”比例减低到10%,就扩大外国政府投资的审查范围。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把政策目标通过立法技术转化成、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权威的法律的治理方法。

      (二)审查权益标准要比例与数额并重

      对于审查标准,中国和澳大利亚也有很大差异。中国对外资并购申报制度是全面的强制申报审查制度,要求所有的并购都必须申报,当达到50%的实际控制权[30]并且涉及到敏感领域[31]就要向商务部提交安全审查的申请。澳大利亚实施的是强制与自愿申报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如果按照“重大利益标准”达到了外资并购法强制申报要求的才必须申报,也就是说首先一项并购要落入强制申报的范围内时才进一步考察安全审查问题,安全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对“国家利益”的解释、并购规模和所处的领域。

      澳大利亚并购审查的规模标准是值得中国借鉴的。澳大利亚对并购规模不仅规定了比例限额,同时还规定了货币价数额,货币价值限额还根据通货膨胀率、GDP情况不断折算调整。中国的安全的审查标准只笼统规定达到50%的实际控制权要接受安全审查,没有数额方面的限制,这就使得小规模并购虽然达到50%,数额不大的也要接受安全审查,小规模企业在一个产业或整体社会发展格局中一般不会产生安全威胁,对这些投资也进行审查无疑增加了企业和行政成本。

      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当将规模标准进一步完善。出台的实施细则对“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中的重要、关键、重大进行解释,明确其范围,使投资者很容易知道其并购的企业是否在安全审查的范围内。[32]对“重要”的解释可以在规定实际控制权达到50%的比例之外,用货币价值额来规定数量规模,并且也随着年度更新货币限额。当然对货币数值的确定有一定难度,但可以参考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规则1989》第13节的规定,经过统计模型计算出符合我国的货币限额。

      (三)股份权益应纳入潜在权益

      中国外资并购法对控制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控制权有名义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之分,随着投资方式的扩展,用名义控制权的表示方式的投资增多,这种具有隐蔽性、缺乏透明性的投资工具,在审查的时候难以得知未来时刻这种潜在权益的状况,这不仅对股东利益保护还是对行政机关监管都很不利,因此,各国在并购控制中逐渐采用实际控制权标准。

      我国商务部2009年第6号令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做出修订,其中最后一款将第42条第1款第(1)项和第44条第1款第(3)项中的“最终控制人”修改为“实际控制人”。[33]尽管规定了实际控制,而没有考虑期权、可转换债券等未来期限权益所隐含的实际控制权,这方面可以和澳大利亚2010年对《75年并购法》修订增加“重大权益”“累计重大权益”“未来利益”等立法技术借鉴。用抽象的概念如“累计重大权益”、“未来利益”将这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纳入到控制权益中,也就是说在计算一个企业对投资的控制程度时,审查阶段就把未来可能实现的权益计算在当前的份额内。这种计算的转换应该首先在并购立法中实现,同时在《并购安全审查制度通知》第一部分第3款规定控制权时做出相应的表述实现两部法律的衔接,使得50%的控制权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全面、精准,防止潜在的权益在企业运用后的某时刻转化为现实的权益时难于控制,在审查阶段规避监管,形成潜在的安全威胁。




    注释:
    [1]FATA自1975年首次立法以来经历过1976年、1981年、1989年、2004年、2008年、2010年六次修订,在此法典中,修订不是以附则或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表述,而是以每一项下增加下一层级的款项来表示,例如(1)对某一章中的条款进行修订就直接用新条文替代原条文,(2)如果在第1节下增加某条款,就以1A作为新条款。在法案的附件中对每一条款的修订时间和状况以目录的形式进行说明。
    [2]它是依据FATA1975第39节授权制定的,依照澳大利亚联邦行政理事会的建议实施。
    [3]See OECD Guidelines:More governments invoke national security to restrict foreign investment,http://www.oecd.org/document/22/0,3746,en_2649_34887_43384662_1_1_1_1,00.html.
    [4]See OECD:Identification of foreign investors:a fact finding survey of investment review procedures,p.7,www.oecd.org/dataoecd/4/3/45425060.pdf.
    [5]然而除了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外,澳大利亚一直没有列出禁止、限制的清单作为审查的参考,直到2012年颁行的外国投资政策才列出了敏感领域的范围,其主要包括:电信;媒体;交通(包括在澳大利亚境内提供或者往来于澳大利亚的机场,港口设施,铁路基础设施,国际和国内航空以及船运服务);为澳大利亚国防军或其他国防军提供培训、人力资源以及生产或供应军用物品、设备或技术;生产或供应能够用于军事用途的物品,设备或技术;开发,生产或供应加密安全技术、通信系统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萃取铀或钸(或持有萃取铀、钸的权利)或运营核设施。详细参见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Annex 1,January 2012,p.12,http://www.firb.gov.au/content/policy.asp,visited on 23,February.
    [6]2012年1月公布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中对预审的货币限额由2011年的2.31亿澳元上升为2.44亿澳元,美国由10.04亿澳元上升为10.62亿澳元,参见Australia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January 2012,http://www.firb.gov.au/content/default.asp.
    [7]限额在每年的1月1日按照指定的数额调整。在2011年对第13条的两款修订,针对超过5000万限额的相关调整方发布修正案,具体参见Authority of the deputy prime minister and treasurer:Explanatory Statement of Select Legislative Instrument2011 No.275,http://www.comlaw.gov.au/Details/F2011L02620/Explanatory%20Statement/Text.
    [8]See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January 2012,p.1,http://www.firb.gov.au/content/policy.asp.
    [9]参见曾智慧:《澳大利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概述》,载《商品与质量》2011年1月刊。
    [10]See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January 2011,p.6,http://www.firb.gov.au/content/policy.asp.
    [11]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January 2012,p.17,http://www.firb.gov.au/content/policy.asp.
    [12]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Section 14(1).
    [13]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Section 14(2).
    [14]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Preliminary PartⅠ,Section 14(3).
    [15]John Black:《牛津英汉双解经济学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16]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Preliminary PartⅠ,Section 11(4).
    [17]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Preliminary PartⅠ,Section 9,(1A).
    [18]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Section 5 Interpretation.
    [19]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Section 5,13C,13D.
    [20]以下土地权益不论交易额的大小都属于强制申报的事项:1.所有空置的非住宅用地;2.所有住宅地产(某些豁免权适用);3.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地产的所有股份或单位;4.外国政府或其代理机构进行的所有直接投资。以下是数额规模之上的强制申报:500万澳元。已开发非住宅商业地产(如果该地产被列入遗产名录);5300万澳元。已开发非住宅商业地产(如果该地产未被列入遗产名录)。
    [21]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Preliminary PartⅠ,Section 5(a)
    [22]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Preliminary PartⅠA,Section 17F.
    [23]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Preliminary PartⅠA,Section 17F.
    [24]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Exempt foreign investment Part,Section 17C.
    [25]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Attachment A,September 2009,p.12,http://www.firb.gov.au/content/policy.asp.
    [26]See 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January 2011,p.7,http://www.firb.gov.au/content/policy.asp.
    [27]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June 2011,http://www.firb.gov.au/content/policy.asp.
    [28]See 11th Roundtable on Freedom of Investment,National Security and“Strategic”Industries,Paris,France-7 October2009,http://www.oecd.org/dataoecd/22/32/44029101.pdf.
    [29]See 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Preliminary PartⅠ,section 5(a),Section 17F.
    [30]参见《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第一部分第3款。
    [31]关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参见《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32]参见肖红星、贾许静:《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增刊。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参见http://tfs.mofcom.gov.cn/aarticle/xxfb/200903/20090306103727.html。

    相关论文

    最新论文

    热点论文

    [中等教育职专政治教育中的德育渗透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提升学生的个人品德与思想素质,是职专政治教育的主要目标与根本目的。但受限于传统政治教育的教学 [全文]
    [中国哲学传递“中国梦”正能量是记者的神圣使命
      摘要:中国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是当今中华民族前进的动力,是当前中国最具影响力、最具感染力、最具普遍性的正能量。记者作为以 [全文]
    [财务控制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对策
    摘 要: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促使企业集团组织形式发生非常大的变化,那么企业集团需要有效利用自身发展优势,促进现代化经济发展。 改革逐渐 [全文]
    [财务控制中小企业的财务控制问题分析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被不断凸显出来。本文中笔者以中小企业财务管 [全文]
    [职业教育分析音乐课堂中的情感互动及学生体验
      【摘要】针对音乐课堂中的情感互动及学生体验进行分析,基于学生的实际音乐学习需求、音乐学习目标等予以教学设计,以期能够不断提升音 [全文]
    [市场营销新时期下市场营销的演变趋势分析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互相影响,新市场格局的形成让新时期环境里市场营销不断发生变革。而本文主要是对当今市场新形势进行一个分析,找出对市 [全文]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及风险控制
    [摘 要] 国际贸易企业融资风险的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国际贸易企业无法以自身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要通过集资的方式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 [全文]
    [国际贸易“互联网 +”时代下国际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关系到国际贸易领域的方方面面,并以全新的国际贸易形态,将分散在世界各地的市场, [全文]

    售前客服

    咨询QQ:619978682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