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高管“落马”原因分新及治理对策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6-30 22:12:00
论文摘要:2005年初,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一场令人瞠目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落马”风潮。这绝不是偶然事件,其背后隐含着资本市场制度性缺陷。本文分析其原因,提出治理对策。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公司治理;监管
自2003年以来,上市公司高管外逃涉案事件不绝于耳。2003年上市公司发生高管外逃事件6起2004年发生12家。进入2005年,仅1月份就有山东巨力、东北高速、开开实业、ST达曼等11家上市公司的12名高管落马,此番的公司高管“落马秀”频率之高、涉案之重为以往所罕见。尽管各高管涉案事件的起因、经过各异,但都会引发上市公司巨额财产的流失,使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广大中小投资者成为最终受害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究竟什么原因掀起问题高管“落马风潮”,如何有效地防范公司高管掏空上市公司,夯实证券市场的根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已成为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问题频出的原因分析
众多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相继出事,并非偶然事件。其中不排除上市公司所积累的历史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不由自主地发作,以及管理层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后的必然结果。但现象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或失效,对高管人员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出现问题高管的内在原因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或失效,公司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来,客观上形成了高管层集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的运作模式。在推行公司制改革后,虽然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应由股东大会选举,总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力图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改变高管层的集权状况,形成公司权力制衡,但是由于路径依赖和配套改革滞后等原因,实际上许多上市公司高管的任免并未市场化,高管层的选举、聘任通常是有名无实。加上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公司高管的任免问题上,对公司日常营运等具体问题则不闻不问,造成上市公司高管利益观扭曲,极易出现犯罪动机。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整个权力掌握在董事长或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导致高管层共谋和内部人控制,所谓的公司治理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因大股东通过董事会以及经理层实行对公司的控制,缺乏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必要监督和制约,就给了高管层违规违纪的充分空间。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制衡董事会成员及高管的“防火墙”。然而,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为公司职工,与董事或高管为上下级关系,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出来。而独立董事名义上有监督上市公司各项事务的权力,但实际上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提名聘任,独董普遍面临不独立的尴尬,也很少有为流通股东谋利益的人获得高管青睐。
2.违规成本和代价过低,与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等.
相对于利益,高管面临的风险则显得不那么严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仅仅是象征性罚款、警告、或者市场禁入。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在职权范围内只能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谴责,上交所近几年来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公开谴责达477人次,深交所也对54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予以了处分,但力度远远不够。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丰乐种业爆出连续6年假账累积虚增4006万元利润的丑闻后,行政处罚只有几十万元,很难形成约束和震慑。同时,证监会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处理权限和力度也有限。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个人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这相对于高管操纵上市公司动辄几亿、几十亿元的资产非法转移、占用甚至侵吞而从中获得的巨额收益相比极不匹配,公司高管个人的违法违规的收益太高、成本太低。同样因为挪用企业公款,国内很多事件不了了之,但香港上市的创维电子总裁黄宏生,可能面临的是几年的牢狱之苦。风险与收益博弈的结果往往是公司高管漠视法律、法规甘愿冒险。
3.道德风险源于信息不对称,且缺乏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在经济学中常被称为道德风险问题。它是指代理人(经理)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作出损害委托人(股东)利益的行为,其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间关于代理行为的信息不对称。这是上市公司大量腐败和犯罪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同时,我们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证经理人合理的经济利益,则高管们寻求体制外“灰色收入”的行为就难以避免。魏刚(2000)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货币收入偏低,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收入水平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李增泉(2000)发现经营者年度报酬与企业绩效并不相关,而是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并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上市公司董事长失踪案频现和“59”现象,与现行薪酬制度有极大关系。毕竟部分“问题”高管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我国公司的薪酬制度缺陷,使得他们没有得到相应的财富回报,于是选择铤而走险。
4.资本市场运行不规范,法律体系不健全
中国证券市场从诞生伊始,就被定位于上市公司融资圈钱的场所。上市公司通过有较弱约束性的股权融资以达到其“圈钱”目的,管理层无视募集资金的回报要求,加上中、小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抱着投机心理“炒股”,也助长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视上市在于圈到更多的钱而不是为了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所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公布等不是做给投资者看的,而是为了应付各种再融资手续和要求,这必然导致了高管层的私下违规,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地方证监机构缺乏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及时的常规巡查督导,使一些本可被消灭于萌芽状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滋生。另外,我国处于转轨时期,经济法律体系不健全,法与非法界限模糊,且与国际法律接轨进程缓慢。上市公司高管出逃或出走后被追回有一定的难度,这更加助长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外逃之势。
5.政府角色定位多重化,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
当前,政府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身兼三职:一是承担市场监督者职能;二是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三是负有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责任。政府的三重职能使之扮演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隐性担保人”角色。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只要有一方出现问题或者利益受损,都会要求政府保护自己,形成投资者、上市公司要求政府一再干预市场的“倒逼机制”。(张宗新,2001)一些上市公司的出事实际上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政府监管部门在大多情况下总是无法提前发现或者发现了也不愿曝光,很多事件是在媒体大众或者管理层出事之后才会真相大白,这除了暴露外部监管的虚弱外,还可说明上市公司寻租行为的屡屡得逞。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一走了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造成的巨额损失只有国家和中小投资者来承担,“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本无从体现。 二、治理我国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行为
董事会的职能:一是负责公司的重大战略规划和决策,二是选聘、评价和监督经营者,这两大职能应分别由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来完成。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中,关键是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监督经营管理人员,防止“内部人控制”;二是制约大股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督促充分有效地实施信息披露。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当选择合理方式,完善推举办法,健全政策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相应权限,建立市场机制,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自律组织,规范独立董事行为等。股东大会权力的定位应体现在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参与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我们要不断创新并完善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制度,通过程序的规制来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与外部治理相比,内部治理成本最低,治理效果明显;如果内部治理没搞好,等到外部治理监督机制发挥作用,“亡羊补牢”的性质就越强,公司不良行为给各利益相关方所造成的损失将会更大,因此,完善和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2.提高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成本,实施严刑峻法
从现有法规和法律来看,我们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制约和规定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在于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高管应该履行职责,但对其失职行为却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要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高管违法犯罪成本。首先,要充分利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契机,增加有关追究上市公司高管民事与刑事责任的条款,强化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集体诉讼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无限责任制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其次,监管职能部门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完善经理人市场,建立兼顾激励与约束的薪酬机制
只有完善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才能使经理人自身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方向一致。但是,目标一致化不能仅仅依靠经理层的“觉悟”,人才竞争的市场化必然要伴随着激励机制的市场化,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应当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目前薪酬结构比较单一、激励缺乏动态化,尚未能与市场接轨的现状首先,要切实取消经理层的行政职务。其次,要适度提高经理层的报酬水平,让那些真正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管人员得到客观的报酬,体现他们的价值,最终实现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双赢。通过透明的激励机制来保证管理层利益,从根本上将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结合起来。此外,要鼓励上市公司购并重组,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市场的形成,增强高管人员的危机感。
4.制定专门的法规,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档案
医治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现象,应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动态持续监管,建立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九条意见》,中国证监会正在制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守则》,旨在弥补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制度约束的缺陷,为上市公司提供一个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引。当前,建立沪深证券市场联网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确实可以在防范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防止犯罪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还应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及高管重大行为的监管、引进高管资格准入制、完善证券市场终身禁入制并扩大终身禁入的适用范围、建立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社会中介独立第三方责任、强化银行的金融监管等。
5.大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资本市场运行
规范市场秩序和保证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在于矫正政府角色定位、解除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的隐性担保契约。(张宗新,2001)随着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不断成熟,政府部门应逐渐减少行政审批职能,代之以更多的法律授权,尤其是属于准司法权的监管权限。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标准,明确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责任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或相关高管由于个人原因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甚至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应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违规行为可能出自大股东,建议将“问责制”与大股东持股数相结合,即以大股东的持股数为相关董事的行为“作担保”。当然,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的问责机制涉及到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发现以及事后的补救,这些不仅需要上市公司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还需要外部环境建设尤其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新兴+转轨”的市场中,不仅需要严刑峻法,更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公司治理;监管
自2003年以来,上市公司高管外逃涉案事件不绝于耳。2003年上市公司发生高管外逃事件6起2004年发生12家。进入2005年,仅1月份就有山东巨力、东北高速、开开实业、ST达曼等11家上市公司的12名高管落马,此番的公司高管“落马秀”频率之高、涉案之重为以往所罕见。尽管各高管涉案事件的起因、经过各异,但都会引发上市公司巨额财产的流失,使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广大中小投资者成为最终受害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究竟什么原因掀起问题高管“落马风潮”,如何有效地防范公司高管掏空上市公司,夯实证券市场的根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已成为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高管问题频出的原因分析
众多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相继出事,并非偶然事件。其中不排除上市公司所积累的历史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不由自主地发作,以及管理层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后的必然结果。但现象背后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或失效,对高管人员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出现问题高管的内在原因是公司治理存在缺陷或失效,公司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来,客观上形成了高管层集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的运作模式。在推行公司制改革后,虽然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应由股东大会选举,总经理应由董事会聘任,力图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来改变高管层的集权状况,形成公司权力制衡,但是由于路径依赖和配套改革滞后等原因,实际上许多上市公司高管的任免并未市场化,高管层的选举、聘任通常是有名无实。加上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公司高管的任免问题上,对公司日常营运等具体问题则不闻不问,造成上市公司高管利益观扭曲,极易出现犯罪动机。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整个权力掌握在董事长或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导致高管层共谋和内部人控制,所谓的公司治理完全成了一纸空文。因大股东通过董事会以及经理层实行对公司的控制,缺乏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必要监督和制约,就给了高管层违规违纪的充分空间。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制衡董事会成员及高管的“防火墙”。然而,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为公司职工,与董事或高管为上下级关系,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出来。而独立董事名义上有监督上市公司各项事务的权力,但实际上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提名聘任,独董普遍面临不独立的尴尬,也很少有为流通股东谋利益的人获得高管青睐。
2.违规成本和代价过低,与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等.
相对于利益,高管面临的风险则显得不那么严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仅仅是象征性罚款、警告、或者市场禁入。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在职权范围内只能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谴责,上交所近几年来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作出的公开谴责达477人次,深交所也对54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予以了处分,但力度远远不够。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丰乐种业爆出连续6年假账累积虚增4006万元利润的丑闻后,行政处罚只有几十万元,很难形成约束和震慑。同时,证监会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处理权限和力度也有限。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个人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这相对于高管操纵上市公司动辄几亿、几十亿元的资产非法转移、占用甚至侵吞而从中获得的巨额收益相比极不匹配,公司高管个人的违法违规的收益太高、成本太低。同样因为挪用企业公款,国内很多事件不了了之,但香港上市的创维电子总裁黄宏生,可能面临的是几年的牢狱之苦。风险与收益博弈的结果往往是公司高管漠视法律、法规甘愿冒险。
3.道德风险源于信息不对称,且缺乏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
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在经济学中常被称为道德风险问题。它是指代理人(经理)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作出损害委托人(股东)利益的行为,其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间关于代理行为的信息不对称。这是上市公司大量腐败和犯罪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同时,我们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证经理人合理的经济利益,则高管们寻求体制外“灰色收入”的行为就难以避免。魏刚(2000)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货币收入偏低,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单一,收入水平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李增泉(2000)发现经营者年度报酬与企业绩效并不相关,而是与企业规模密切相关,并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上市公司董事长失踪案频现和“59”现象,与现行薪酬制度有极大关系。毕竟部分“问题”高管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我国公司的薪酬制度缺陷,使得他们没有得到相应的财富回报,于是选择铤而走险。
4.资本市场运行不规范,法律体系不健全
中国证券市场从诞生伊始,就被定位于上市公司融资圈钱的场所。上市公司通过有较弱约束性的股权融资以达到其“圈钱”目的,管理层无视募集资金的回报要求,加上中、小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抱着投机心理“炒股”,也助长了上市公司管理层视上市在于圈到更多的钱而不是为了更好地回报投资者。所以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公布等不是做给投资者看的,而是为了应付各种再融资手续和要求,这必然导致了高管层的私下违规,信息披露不规范。而地方证监机构缺乏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及时的常规巡查督导,使一些本可被消灭于萌芽状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滋生。另外,我国处于转轨时期,经济法律体系不健全,法与非法界限模糊,且与国际法律接轨进程缓慢。上市公司高管出逃或出走后被追回有一定的难度,这更加助长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外逃之势。
5.政府角色定位多重化,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
当前,政府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身兼三职:一是承担市场监督者职能;二是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三是负有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责任。政府的三重职能使之扮演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隐性担保人”角色。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投资者,只要有一方出现问题或者利益受损,都会要求政府保护自己,形成投资者、上市公司要求政府一再干预市场的“倒逼机制”。(张宗新,2001)一些上市公司的出事实际上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但政府监管部门在大多情况下总是无法提前发现或者发现了也不愿曝光,很多事件是在媒体大众或者管理层出事之后才会真相大白,这除了暴露外部监管的虚弱外,还可说明上市公司寻租行为的屡屡得逞。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一走了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造成的巨额损失只有国家和中小投资者来承担,“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本无从体现。 二、治理我国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行为
董事会的职能:一是负责公司的重大战略规划和决策,二是选聘、评价和监督经营者,这两大职能应分别由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来完成。目前,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中,关键是如何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监督经营管理人员,防止“内部人控制”;二是制约大股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督促充分有效地实施信息披露。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应当选择合理方式,完善推举办法,健全政策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相应权限,建立市场机制,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自律组织,规范独立董事行为等。股东大会权力的定位应体现在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参与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我们要不断创新并完善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制度,通过程序的规制来强化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与外部治理相比,内部治理成本最低,治理效果明显;如果内部治理没搞好,等到外部治理监督机制发挥作用,“亡羊补牢”的性质就越强,公司不良行为给各利益相关方所造成的损失将会更大,因此,完善和健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2.提高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成本,实施严刑峻法
从现有法规和法律来看,我们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制约和规定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在于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高管应该履行职责,但对其失职行为却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要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高管违法犯罪成本。首先,要充分利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契机,增加有关追究上市公司高管民事与刑事责任的条款,强化民事赔偿责任,立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集体诉讼制度、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和追究最终责任人无限责任制度,加重刑事处罚力度,在制度安排上有效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等内部人恶意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操纵公司财务,滥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资产与收益,进行破产欺诈等不法行为。其次,监管职能部门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完善经理人市场,建立兼顾激励与约束的薪酬机制
只有完善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才能使经理人自身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方向一致。但是,目标一致化不能仅仅依靠经理层的“觉悟”,人才竞争的市场化必然要伴随着激励机制的市场化,二者相辅相成。因此,应当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目前薪酬结构比较单一、激励缺乏动态化,尚未能与市场接轨的现状首先,要切实取消经理层的行政职务。其次,要适度提高经理层的报酬水平,让那些真正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管人员得到客观的报酬,体现他们的价值,最终实现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双赢。通过透明的激励机制来保证管理层利益,从根本上将其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结合起来。此外,要鼓励上市公司购并重组,积极引导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市场的形成,增强高管人员的危机感。
4.制定专门的法规,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档案
医治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现象,应制定专门的政策法规。加强对公司高管人员的动态持续监管,建立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九条意见》,中国证监会正在制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守则》,旨在弥补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制度约束的缺陷,为上市公司提供一个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引。当前,建立沪深证券市场联网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确实可以在防范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防止犯罪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还应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及高管重大行为的监管、引进高管资格准入制、完善证券市场终身禁入制并扩大终身禁入的适用范围、建立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社会中介独立第三方责任、强化银行的金融监管等。
5.大力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资本市场运行
规范市场秩序和保证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在于矫正政府角色定位、解除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的隐性担保契约。(张宗新,2001)随着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不断成熟,政府部门应逐渐减少行政审批职能,代之以更多的法律授权,尤其是属于准司法权的监管权限。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标准,明确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责任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实际控制人或相关高管由于个人原因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甚至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应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违规行为可能出自大股东,建议将“问责制”与大股东持股数相结合,即以大股东的持股数为相关董事的行为“作担保”。当然,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高管的问责机制涉及到事前的预防、事中的发现以及事后的补救,这些不仅需要上市公司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还需要外部环境建设尤其是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新兴+转轨”的市场中,不仅需要严刑峻法,更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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