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书记官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的路径探讨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0:00
论文摘要 书记官专业近几年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在教学模式上一直没有定型。目前使用的教学模式存在较大的弊端,在目标定位、能力训练、以学生为主体等方面需要改进。项目化教学模式在理工类职业院校的实践获得成功,给书记官专业提供了借鉴。项目化教学模式的理念和原则可在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中以一种开放式的路径实现。
论文关键词 书记官专业 教学模式 项目化 路径
项目化教学模式是一种以职业导向、能力本位和学生主体为理念,以项目和任务为载体,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良好职业道德素质、职业技能和应用知识的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方式。政法类职业学院,在职教理念、培养目标和课改原则上可以适用项目化教学模式的要求。从专业来看,书记官专业具有典型的涉法性,以培养书记员为主,因而该专业的法律类课程的项目化改造在实践路径上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一、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革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因其办学历史、政策支持、师资构成以及高考制度本身的弊端等原因,导致高职院校在经验积累、办学经费、师资选拔、教育科研、生源质量以及社会声誉等方面都无法与本科院校相提并论。政法类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式上经历了照搬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时期、反思时期,目前进入到重构人才培养模式时期。经过几年的发展,法律课程教学模式仍然没有大的突破。
(一)目标定位不科学
单纯以岗位定目标的做法不可取。一是书记员制度本身是在变动之中,传统的做法是书记员在达到一定的条件后可当审判员,法院的一五改革纲要将书记员列为单独系列,没有上升为审判员的空间,甚至最高法院曾有书记员工作三年要轮换掉的规定,现在又要回到传统老路上来。书记员制度的改革难以定型,近年来,书记员的流动性很大。二是能到法院当书记员的学生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学生要自谋职业。如果单纯以书记员岗位作为培养目标,大部分学生到社会上将无所适从。三是学生的可塑性较大,发展空间也大,学校教育应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终身发展。
(二)能力本位不突出
职业院校与本科院校分属两种不同的类型,所有的院校毕业生都要在职场上同台竞技,职业院校的学生首先在“博雅”上稍逊一筹,所以在职业能力上要有所弥补。政法类职业院校的教学模式脱胎于本科教学模式,而传统的本科教学模式就有能力缺位的弊端。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对能力本位的推崇已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上似乎没找准路径,甚至仍然纠结于哪些是知识、哪些是能力。
(三)学生主体地位没落实
长期以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口号已成陈词滥调。但是,说的是一套,习惯的做法是另外一套。“满堂灌”不在少数,变相的“填鸭式”教学随堂可见。其现象触目惊心,其危害人所共知。
(四)无效的知识泛滥
从知识对人的有效性来讲,可分为有效的知识和无效的知识。没人能保证所学知识全都有用。如果教师传授无效的知识过多,将浪费学生大量宝贵的学习时间,增加学生不必要的负担。所以,教师要有分辨无效知识的功夫。
(五)教学形式单一
内容只有通过形式才能表现出来,教学是特定内容的传递过程,不同的内容应该有不同的传递形式。正统的教学观认为,课堂“秩序井然”是一堂成功课的标准之一。这种看似无可挑剔的评价其实就象要求千人一面一样不正常。
(六)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没体现
百年树人乃教育大计,以人为本是最高教育原则,因材施教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天生我材必有用”的人才观应在职业院校广泛传播。大多数高职学生在中小校阶段就缺少学习成功的体验,在学习成绩为最高评价标准的大社会环境中,她们饱受歧视,高职学生有自卑感的现象很普遍。所以,发现学生的长处、挖掘学生的潜能、培养其自信心、因势利导比传授知识还重要。
二、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革的可行性
如上所述,项目化教学模式对高职院校而言有“对症”的功效。书记员的工作过程也为法律课程项目化教学提供了前提。这种模式的特长在于突凸能力本位,在培养能力的过程中,能弥合传统模式的许多裂痕。
(一)能力本位能弥补培养目标单一的弊端
能力有迁移的属性,将能力放在首位能让全体学生从中获益。如果只是注重知识的传授,一方面单纯的知识不能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而且没有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学生所学难以致用;另一方面,知识是不断更新的,毕业后还需要重新学习,会导致能力不足、知识又不够用的窘境。当然,还要注意能力的选择问题。
(二)能力本位能让学生主动学习
在工作过程导向、任务驱动下,学生要完成相关任务就会积极动起来,主动寻找所需要的知识,并亲身体会到相关知识的作用,甚至能还原知识产生的过程。这样的学习不仅高效而且难忘。长期坚持,学生就学会了要学什么、如何学,为实现终身学习的目标打下基础,也为将来职业的迁移创造了条件。
(三)能力本位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
与知识的单调枯燥不同,能力的培养是开放性的,能力的展示没有唯一答案,为学生提供了获得成功体验的机会,能极大地满足学生的自信心,不再把学习当成痛苦的差事。这种良性的心理体验对学生将来的就业和生活都弥足珍贵。
(四)能力本位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素质是养成的,素质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素质环境。在合作完成任务过程中,要处理很多微妙的人际关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竞争又相互协作。当遇到困难时,不相互指责,共度难关,当获得荣誉时,学会分享,相互激励。个人奋斗式的学习没有这种氛围。
(五)能力本位有利于教学相长
由于教学活动的开放性和学生表现的难以预测性,迫使教师首先要具备相关的能力,并弥补知识结构性缺陷。在学生的驱使下,教师也在不断地完善自己。反过来,能力和知识完善的教师又能培养学生更强的能力,获得更多的有用知识。如此良性循环。
三、书记官职业的特殊性对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的制约
在我国现行多部成文法中有涉及书记员的规定,因而书记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依据,书记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群体具有相同的职业平台。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显著的特征:
(一)法律人以法言法语为工具
书记员的职业注定了其是特殊的“脑力劳动者”,与之打交道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有案件的当事人。书记员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必须在特定的场所、用“圈内人”都能明白的语言,分析和记录案件事实,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一个称职的书记员,不仅要有娴熟的速录技术,还要有用法言法语表达思想的能力。
(二)法律人有独特的理性思维方式
法律人以近乎苛刻的理性而区别于其他职业群体。虽然书记员不承担对案件判决的职责,但是书记员要记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官和法官的思维轨迹。思维的内容必须用恰当的方式表现出来。“权利与义务构成了思考一切法律问题的逻辑线索,因此,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就是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书记员要有把社会活动现象转换成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三)法律人有对法治的共同信仰
如果说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人不同职责的规定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外在纽带,那么对法治的信仰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纽带。法律人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不仅是实现个人人生价值的载体,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其他群体对法律人认可的底线是法律人应该具有对法治的信仰。一个没有法治信仰的人就不具备成为法律人的精神品质。信仰的形成需要有动人心魄的精神诱因,不是通过完成某些项目和任务就能树立的。
(四)法律人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实践传统
法律是调控社会关系的艺术。同一诉讼的迷局把相关法律人集合在一起,说着同样的语言、遵守既定的程序,角色各不相同,用同样的规则揭开迷底。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接受法律训练或训练的内容不完整的人能“配合”其他法律人把诉讼“游戏”玩到底。书记员也要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样知道情节轻微与情节显著轻微、定金与订金的法律意义。“知识就是力量”在诉讼活动中一一应验。轻视知识的传授与忽视能力的培养其结果是同样的。书记员要有感知、认识、理解和处理这些信息的能力。
四、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造的一种开放式的路径
(一)借鉴本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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