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法律探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4:00
论文摘要 宗教财产权问题是一个相当重要而且敏感的问题,依法对宗教财产权加以保护和规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提出了科学界定宗教财产权的概念、分析其特征,梳理了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政策和民事法律对宗教财产权保护的规定,找出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不足与缺陷,提出加强宗教财产权保护的具体建议,为宗教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宗教财产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 宗教 财产权 法律保护
现代社会,宗教团体涉足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商业、服务业、饮食加工、运输、房地产、旅游业等。在这种趋势下,宗教财产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特别重要而且敏感的社会问题。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对宗教财产权问题加以保护和规制,是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需要。
一、宗教财产权的界定及特征分析
(一)宗教财产权的界定
所谓宗教财产,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界定,是指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合法收益和其他合法拥有的财产。
宗教财产权即是与宗教有或直接或间接、或外在或内在的财产权,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之所以采用“宗教财产权”的提法,是基于宗教的特殊属性,把此权利从财产权利这一广义权利群中划分出来。本文中所探讨的宗教财产权,主要是由宗教组织体享有和行使的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
(二)宗教财产权的特征
宗教财产权首先是一类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它不仅包括宗教团体对土地、建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还包括其对宗教活动收入、宗教团体的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收益权等财产权利。
宗教财产权是主要由宗教组织体享有和行使的民事财产权利的集合。宗教组织体对其所属的土地、房屋、神像、牲畜、货币等资源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宗教财产权行使的静态表征;而宗教组织体进行宗教活动获取一定收入,或者与宗教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相应收入,则是宗教财产权行使的动态体现。
宗教财产权与宗教有着直接或间接、外在或内在的联系。正因为存在着这些联系,宗教财产权才有了自己的边界,与其他财产权区分开来。研究宗教财产权问题,除了要从其财产权的一般属性入手探讨其财产性,更要从其与宗教联系的特殊性出发,研究其宗教性。
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政策评析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切实保护宗教财产权,正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体现和保障。建国以来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以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为主。
(一)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不动产财产权和合法收入的政策性保护
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59号文件指出:“对于落实佛道教房产政策的具体意见是:(1)凡经各级政府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开放的寺观,以及现有僧道人员居住并有宗教活动的寺观,应将它及其所附属的房屋交给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2)虽不属前述寺观管理使用的房产,但建国以后经人民政府正式承认,”文化大革命前“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经营,或由政府房管部门经租的,以及近年来已经正式交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人员管理使用的,一律不再变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不动产财产权的保护是以行政性和政策性保护为主。
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规定:“寺观的宗教收入、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归寺观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僧道人员生活、寺观维修和寺观日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寺院资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文件规定:“教团体的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全部由宗教团体自己经管。宗教工作部门要帮助各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但不得包办代替、任意干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现尚无宗教团体的地方(县、市),其财产收入可由当地教徒代表和宗教职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小组管理;如果没有建立这类小组,可暂由省、市的宗教团体代管”。
(二)对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政策评析
从上述文件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建国以来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以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为主。其特征是:规定宗教财产权事项的规范大多是一些具体实用的规范,操作性比较强但缺乏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对宗教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党的基本宗教政策,而不是以财产权利概念、宗教本质概念为依托的相关法理。这样的保护方式,表现为保护宗教财产权的规范散见于党和行政机关文件中。由于当前宗教组织体的运作与发展模式发生了相当深刻的变化,如果仍然简单运用政策性或者行政性保护方式处理宗教财产权问题,不仅处理不好,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甚至有党政越权的嫌疑。
(一)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条文中,都不乏与宗教财产保护相关的条款。就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言,包含有宗教财产条款的有《民法通则》、《宗教事务条例》、《关于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而言,包含宗教财产条款的有《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对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宗教财产权规定的梳理与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8条也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者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各省市也均纷纷出台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财产作专章规定。
通过对这些具体条文内容的梳理,我们会发现: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宗教财产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宗教财产权的规定是一个以《民法通则》对宗教财产权的一般规定为核心,另有一系列具体的宗教方面的民事规范性文件来规制我国宗教财产权的有机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其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并未采用“宗教财产权”的概念,并未把对宗教财产权的保护顺理成章地纳入民事法律中物权法保护范围之内,而是多使用其客体即“宗教财产”的语词;再次,对宗教财产权的具体规定一般集中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使用的土地,以及依法所有或者管理的山林、特别是在房产上。
四、我国宗教财产权保护的不足与缺陷
(一)关于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界定问题
落实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应当界定清楚宗教财产权的主体,但现有的宗教立法对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规定得尚不够完整和全面。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条规定,无疑宗教团体是宗教财产的权利主体。不过其他主体能否成为宗教财产权利主体?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事实上,《宗教事务条例》和许多地方性法规中部明确规定,宗教财产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宗教团体,还包括宗教活动场所,而《民法通则》却没有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事主体地位。现实中还出现了宗教慈善基金会等新的组织形式,也掌管着大量的宗教财产。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承认这些新的组织形式作为宗教财产权利主体的地位。为了避免引发宗教财产纠纷,宗教立法应对这些新的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宗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限问题
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组织,其所掌控的宗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合的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然而,现实中却发现许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过多涉入投资经营性活动,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大多数财产捐献者的意愿。实践中由于部分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宗教财产监管不力,导致个别宗教教职人员侵占以及滥用宗教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亵渎了宗教教义、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损害了宗教组织的信用并侵犯了广大信教群众的利益。
五、加强宗教财产权保护的具体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宗教财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既有立法本身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法律实施缺乏实效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一)加强宗教财产立法,完善宗教组织财产制度
完善相关法律,健全与宗教财产保护制度相关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建议尽快制定一部《宗教财产保护法》避免政府部门或机关随意地发布自己关于宗教组织财产的各种行政命令,真正使宗教财产安全得到保证。考虑到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以及其所拥有的财产的特殊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必须明确界定产权,并且使各项产权的使用结果具备可预测性,同时可以考虑在此财产法中增加限制条款以限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某些不公正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己有的法律体系,最终为宗教财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护,这才是保护宗教财产有效的方法。
(二)借鉴现代财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消除传统宗教财产保护制度的缺陷
继承传统体制优势的同时,借鉴现代财产制度理论与实践,建立现代宗教财产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财产制度问题上,各宗教组织应该尽快克服传统体制的缺陷,对内厘清产权方面的各种关系。对外积极参与到社会其他组织群体中,多方学习借鉴,建立现代财产制度。同时,各宗教协会也可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一些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意见,规范和指导所属的宗教组织对其财产的管理。不同的宗教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不同的财产管理方式。
(三)加强管理,保障宗教组织财产制度的贯彻执行
在实施宗教组织财产管理的过程中,要想真正保障宗教组织财产的合理、合法地使用,就必须同时建立、健全宗教组织内部的财产管理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运作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度。目前宗教组织内部并不是没有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而是这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只有在建好宗教组织财产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完善内部管理的长效监督体系,才能真正保障宗教组织财产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好各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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