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7-01 15:24:00
论文摘要 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从此家庭暴力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层面,显示了社会的一大进步。但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却依然逐年增多,且由隐蔽型向社会公开型的转变速度令人震惊。近日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家庭暴力案,更是引发了公众的广大关注和讨论。如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寻求制止、遏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对策已是刻不容缓。
论文关键词 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 法律救济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呈不断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2.7亿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在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解体。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不但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家庭解体,更严重危及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重要一环就是促进亿万家庭的稳定和谐。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危害及预防与对策进行研究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西方国家的一些学者对家庭暴力界定比较宽泛,认为“家庭暴力涵盖了对身体的暴力、性暴力以及语言上、心理上的暴力等诸多内容,甚至将已离婚的前夫前妻之间,同居伴侣和原同居伴侣之间,同性恋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列入家庭暴力”。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家庭生活的传统显示,国外学者的观点不免过于宽泛。而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发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只限定为一种作为的方式,即殴打、捆绑等伤害到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的行为。
近年来,笔者对所在地区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暴力和性暴力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愈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将家庭暴力界定为作为的身体暴力形式,远远跟不上家庭暴力的演化,严重存在立法的滞后,也导致了司法实践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究其本质而言,是指行为人(男性公民或者女性公民)基于家庭关系内部的经济上、知识上、体能上以及精神上的“综合优势”地位,为了实现对家庭及其成员的控制而针对家庭其他成员身体或者精神实施的暴力伤害及折磨。本文所要讨论的家庭暴力仅指针对女性公民的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
(一)家庭暴力违背社会责任原则
社会责任原则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都对家庭负有道德责任。而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任性、自私、心胸狭隘,自制能力差,任意的虐待、遗弃、伤害受害者,从而恶化家庭环境,有损于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也有可能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据调查,上海某区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诉讼的比例从1975年的28%上升至1995年的44%。上升速度之快,令人咋舌。而在离异的近两千个无锡家庭中,因家庭暴力而诱发的占到50%以上。
(二)诱发犯罪率上升,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家庭暴力行为会诱发犯罪率的上升,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此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导致青少年的犯罪率上升。由于受到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感染,孩子们从小就会产生强烈的统治欲望,在成家之后采取暴力的可能性也会上升。据对无锡市171名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调查显示,有44%的未成年人从小就是受虐者,从小就缺少照顾和温暖。第二,家庭暴力会间接地导致女性暴力犯罪率的上升。多数妇女在受到暴力伤害后会产生报复心理。有的纠集自己父母家的家庭成员,对施暴的男性报复;有的还出现雇人行凶报复的情况,酿成的血案也不在少数。据对辽宁省女性犯罪的情况调查,50%以上的女性犯罪是因为她们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伤害,犯严重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女性罪犯中有80%是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下走上犯罪道路的。
(一)完善立法,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但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从解决对策上讲,最优的选择是制定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对家庭暴力防治处罚的一系列措施和机制,建立一套独特的家庭暴力诉讼程序,让受害者能方便、快捷的利用司法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力。次优的选择,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体系,特别是要完善《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施暴方的处罚力度。
(二)设置专门家庭暴力调解机构同时成立“庇护所”
1.尝试在政府机构设置中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调解中心。对于大多数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而言,其实她们并不想直接走进法院去起诉离婚,也不想自己的丈夫入狱,只是希望自己的家庭生活回归平静幸福。所以,可以在居委会和村委会中设置专门的家庭暴力调解中心,通过专业人士或村中的老者的劝说,让施暴者从法律和道德方面了解继续施暴的后果,分析由于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可能性以及因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施暴者起到警示作用。
2.在社区等基层组织中设立“妇女庇护所”。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据资料显示,70年代的伦敦就首创了“妇女庇护所”,之后荷兰、瑞典、加拿大、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庇护所。而在我国香港也有两家被称为“和谐之家”和“惠安中心”的妇女庇护所。妇女庇护所的宗旨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所需的支持与帮助,帮助受害妇女获得力量、自信和其他的社会资源,使得她们不再继续受到伤害和暴力威胁。当然,尽管这些机构只能提供给受害妇女应急救助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但是有地方可以暂时栖身,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伤痛和绝望,增加妇女的选择。
(三)促进女性人格独立,建立女性就业保障机制
女性的自立是应对家庭性别歧视的最好办法,也是女性摆脱家庭暴力的终极办法,但是自立需以自强为基础,在提高女性自立能力方面我们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力。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思想理念根深蒂固,要想让女性独立,必须提高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因此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机重点推进女子教育专门体系的建设,并分阶段给予女子教育事业以优先于男子教育的政策优惠。从而在全社会倡导关怀女子教育的良好风尚,促进“女人也是传后人”的政策观念成为全体国民的共同行动,以便迅速提升女子教育与培训的层次与水平,尽快缩短女子素质水平与男子素质水平的巨大落差。
2.建立健全女性就业保障机制。一方面我们要为女性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机会,禁止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保证女性在就业选择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对女性就业和创业等方面提供优惠和帮扶,比如,女性在开办实体企业时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的税费减免政策等等,从而实现女性的经济独立和人格独立。
四、结语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重要的一环就是促进亿万家庭和谐稳定。妇女生活状况的发展更是整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我们应该从立法、执法等各个方面努力,构建一个完善的有效的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体系,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宁和幸福,为妇女撑起一片没有暴力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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