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生财政”论析
来源:网络 时间:2017-06-30 22:05:00
些从“一对一”的直观来看似与民生稍远一些的财政支出,如基础设施投入、科技创新、战略新兴产业补助等,其实从社会生活运行和长远效果看,也都与民生息息相关。试想,如交通基础设施一塌糊涂,人民即使有衣、食、住而无法顺利成“行”,民生也难以成为幸福状态——我国一年一度的“春运”不都是对于交通基础设施服务民生的最集中的考验吗?又试想,如无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第一生产力”不到位,经济发展没有后劲,物质财富和民众幸福感的增加也就失去了可持续性,因而财政支持科技创新,不但为当代人的民生搭建了平台,也为后代人的民生构筑了支柱。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即使是财政分配中体现政府运行成本的部分,也不能说与民生无关——任何人类活动都是有成本的,社会中不能无政府,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完全没有政府成本或行政成本的情况——关键问题只是如何尽可能合理控制与降低财政支出中必然要安排承担的行政成本、提高财政绩效。对此我们还将在后面专门讨论。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公共财政既与当下的民生密不可分,也与未来的民生密不可分,既与基本层面的民生(生存权和物质需要)结合,也与高层面的民生(政治权和精神需要)贯通。公共财政的内在逻辑、基本框架和全部特征,都决定了它就是民生财政。不可能在公共财政之外再单独存在另一个民生财政,也不宜把民生财政截然划分为公共财政的某一个特殊发展阶段或某一个孤立的组成部分。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二、公共财政的基本逻辑是要首先保障基本民生
人类一切活动均与民生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问题无所不包。但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以及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又决定了政府在改善民生这个问题上不应该也不可能大包大揽,无所不为。同时,特别要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仅是工业化的中期,并具有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人均指标排位甚低的基本国情,我们必须吸取其他经济体曾落人“中等收入陷阱”的教训,分析与合理把握民生中的轻重缓急,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动态优化各个时期财政的保障重点。理性地、有远见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以及轻重缓急的合理把握是财政分配中的永恒主题。世间某一个经济体不论如何富裕,也不可能在某个年度的财政预算安排中同时满足各个方面的全部支出要求,这种公共资源有限性(稀缺性)而决定的“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是财政分配中永恒的矛盾。在发展中经济体。比如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工业化中期、城市化初中期的中国,这个矛盾必然表现得更为鲜明和尖锐。为处理好这个矛盾,财政分配顺序与轻重缓急的合理把握。永远是必需的。
——公共财政的特征限定政府保障民生首先要侧重于对“基本民生”的托底保障。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需要聚焦于公众共同需要,因而也必与民生相关。但民生需要的,未必一定由政府来提供,政府应只做那些市场(个人)做不了、做不好,或能做但效率过低(比政府去做还要低)的事情。比如,食品衣物均为民生需要,但市场和个人一般情况下能做且能高效做好这方面的资源配置,因此政府通常无需普遍地直接提供这类产品和服务,只是在救灾和低保的特定情况与特定概念下,才把其列为公共财政发挥职能的范围。政府保障和改进民生的顺序与范围,理论上讲大体应该是:第一,制度安排、法治环境、产权保护、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等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所必备的制度与政策导向服务;第二,就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住房、社会保障等百姓生活主要事项中需要由政府介入来“托底”的基本部分。比如,“劳有所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所体现的民生保障,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运用财政资金把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都包揽下来,而主要是表示政府应运用财政资金首先提供相关的基本制度环境和不低于一定标准的托底保证:如对教育,是九年义务教育加上高教助学金、助学贷款支持;对住房。是非产权房形式的廉租房与公租房;等等。
——有限的财力决定政府应有重点地统筹保障民生。且随发展阶段而动态优化保障重点,瞻前顾后衔接民生的短期与长期利益。即使严格界定政府保障民生的范围,但与政府可支配的公共资源相比,也通常是无法应保尽保的。更何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保障的民生事项范围在不断扩大,所要求的水准与质量也越来越高。因此,政府“应保障”与“能保障”两者之间,形成一对永远的矛盾,每个具体的场合。都需要去次留主、结合可用财力情况清醒把握当前主要矛盾,解决最迫切需要保障的民生事项。即政府的保障重点应随发展时期和阶段不同而动态优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府基本上是遵循此种原则循序渐进地解决民生问题的,尤其是1998年公共财政改革导向确定以后,这一特点也更加明显: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尚处于从崩溃边缘恢复的时期,吃饱穿暖成为民生的头等大事。随着国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财政在此时和在其后一个期间,不断放权让利,调动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为尽快扭转贫穷局面、满足民众的最基本物质需要奠定基础。当吃饱穿暖这个民众生存问题基本解决之后,民众最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自然从吃饱穿暖向吃好穿好并追求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方向发展。为了给“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一过程奠定稳固的制度基础,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模式后,财政又首当其冲,率先改革,由1994年建立分税制框架,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统一的财税制度,推动我国经济的大繁荣和政府可用财力的持续增长;其后,随着国民人均收入的增加,民众对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民生事项的供需矛盾在一个时间段内也就显得更加突出,为此,我国适时提出了以公共财政为导向的财政型态转变,配之以财政改革从制度层面为主,向制度、管理和技术层面互动推进,财政管理的重心从收入主线向支出主线转移。对民生的保障也从综合支撑向直接受惠方向转换。在公共财政理念导引下,在不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的同时,进行了部门(综合)预算、国库集中收入(单一账户)、政府集中采购以及“金税”、“金财”工程等管理和技术层面的创新和改革,这使政府财力的完整性逐步提升,透明度问题也顺理成章地很快凸显其意义,不但为深化配合改革打开空间,也大大增加了民众参与财政事务的机会,从而有利于真正贯彻公共财政“举众人之力,办众人之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益,定之于公决,受公众监督”的理念。2005年9月26日召开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在全国层面开启了民众以规范形式参与公共部门理财制度安排的先河,之后诸多财政事务也越来越注重通过各种渠道征求民众意见,民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之一。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以及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首先为公共支出向民众最能够直接感受到的领域(教育、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等)倾斜提供了可能,相应地公共财政建设的重点也从制度建设向使民众直接受惠的保障领域倾斜。2003年以后,用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支出大大增加,比如教育,从“普九”到“义务教育全免费”,再到公共部门教育支出占GDP4%目标逐步加码;医疗从农村新农合的“人均30元”,逐年上升为50、100、120、150元乃至200元,并于2009年推出旨在覆盖全体国民的“新医改”方案,等等。这些都表明,如果没有前期制度建设和管理改进、没有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做保障,政府是没有信心提出也没有能力实现这些递进目标的,同时也清楚地表现了我国学者已原创性提出概念的“权益一伦理型公共产品”如教育、医疗等,其具体边界确实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选择程序的周而复始,发生动态的演变,财政统筹保障民生的操作重点,处在递延递进和逐步优化调整、升级之中。
总之,上述种种分析无非是在阐述一个道理,即在财力有限性这一硬性约束条件下,财政分配不可能在某一时期对于民生事项面面俱到,平均用力,只能在认真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后,选择本阶段最需要保障且有能力保障的民生事项予以重点倾斜,即从基本民生的“托底”保障做起——而托底的具体标准可以逐步提高。政府在履行其保障民生职能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现实生活中的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兼顾民生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切忌眼光短期化。既要反对在改进民生方面的保守倾向,又要防止为迎合一时之需,设定出一些超前指标。吊高胃口而不可持续。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公共财政既与当下的民生密不可分,也与未来的民生密不可分,既与基本层面的民生(生存权和物质需要)结合,也与高层面的民生(政治权和精神需要)贯通。公共财政的内在逻辑、基本框架和全部特征,都决定了它就是民生财政。不可能在公共财政之外再单独存在另一个民生财政,也不宜把民生财政截然划分为公共财政的某一个特殊发展阶段或某一个孤立的组成部分。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二、公共财政的基本逻辑是要首先保障基本民生
人类一切活动均与民生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民生问题无所不包。但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以及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又决定了政府在改善民生这个问题上不应该也不可能大包大揽,无所不为。同时,特别要清醒地意识到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仅是工业化的中期,并具有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人均指标排位甚低的基本国情,我们必须吸取其他经济体曾落人“中等收入陷阱”的教训,分析与合理把握民生中的轻重缓急,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动态优化各个时期财政的保障重点。理性地、有远见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
——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以及轻重缓急的合理把握是财政分配中的永恒主题。世间某一个经济体不论如何富裕,也不可能在某个年度的财政预算安排中同时满足各个方面的全部支出要求,这种公共资源有限性(稀缺性)而决定的“需要与可能”的矛盾,是财政分配中永恒的矛盾。在发展中经济体。比如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工业化中期、城市化初中期的中国,这个矛盾必然表现得更为鲜明和尖锐。为处理好这个矛盾,财政分配顺序与轻重缓急的合理把握。永远是必需的。
——公共财政的特征限定政府保障民生首先要侧重于对“基本民生”的托底保障。政府提供产品和服务,需要聚焦于公众共同需要,因而也必与民生相关。但民生需要的,未必一定由政府来提供,政府应只做那些市场(个人)做不了、做不好,或能做但效率过低(比政府去做还要低)的事情。比如,食品衣物均为民生需要,但市场和个人一般情况下能做且能高效做好这方面的资源配置,因此政府通常无需普遍地直接提供这类产品和服务,只是在救灾和低保的特定情况与特定概念下,才把其列为公共财政发挥职能的范围。政府保障和改进民生的顺序与范围,理论上讲大体应该是:第一,制度安排、法治环境、产权保护、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等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所必备的制度与政策导向服务;第二,就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住房、社会保障等百姓生活主要事项中需要由政府介入来“托底”的基本部分。比如,“劳有所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所体现的民生保障,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运用财政资金把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都包揽下来,而主要是表示政府应运用财政资金首先提供相关的基本制度环境和不低于一定标准的托底保证:如对教育,是九年义务教育加上高教助学金、助学贷款支持;对住房。是非产权房形式的廉租房与公租房;等等。
——有限的财力决定政府应有重点地统筹保障民生。且随发展阶段而动态优化保障重点,瞻前顾后衔接民生的短期与长期利益。即使严格界定政府保障民生的范围,但与政府可支配的公共资源相比,也通常是无法应保尽保的。更何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保障的民生事项范围在不断扩大,所要求的水准与质量也越来越高。因此,政府“应保障”与“能保障”两者之间,形成一对永远的矛盾,每个具体的场合。都需要去次留主、结合可用财力情况清醒把握当前主要矛盾,解决最迫切需要保障的民生事项。即政府的保障重点应随发展时期和阶段不同而动态优化。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政府基本上是遵循此种原则循序渐进地解决民生问题的,尤其是1998年公共财政改革导向确定以后,这一特点也更加明显:改革开放之初,经济尚处于从崩溃边缘恢复的时期,吃饱穿暖成为民生的头等大事。随着国家“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财政在此时和在其后一个期间,不断放权让利,调动地方、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为尽快扭转贫穷局面、满足民众的最基本物质需要奠定基础。当吃饱穿暖这个民众生存问题基本解决之后,民众最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自然从吃饱穿暖向吃好穿好并追求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方向发展。为了给“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一过程奠定稳固的制度基础,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模式后,财政又首当其冲,率先改革,由1994年建立分税制框架,提供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统一的财税制度,推动我国经济的大繁荣和政府可用财力的持续增长;其后,随着国民人均收入的增加,民众对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福利的需求也随之增加,民生事项的供需矛盾在一个时间段内也就显得更加突出,为此,我国适时提出了以公共财政为导向的财政型态转变,配之以财政改革从制度层面为主,向制度、管理和技术层面互动推进,财政管理的重心从收入主线向支出主线转移。对民生的保障也从综合支撑向直接受惠方向转换。在公共财政理念导引下,在不断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的同时,进行了部门(综合)预算、国库集中收入(单一账户)、政府集中采购以及“金税”、“金财”工程等管理和技术层面的创新和改革,这使政府财力的完整性逐步提升,透明度问题也顺理成章地很快凸显其意义,不但为深化配合改革打开空间,也大大增加了民众参与财政事务的机会,从而有利于真正贯彻公共财政“举众人之力,办众人之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公众,用之于公益,定之于公决,受公众监督”的理念。2005年9月26日召开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在全国层面开启了民众以规范形式参与公共部门理财制度安排的先河,之后诸多财政事务也越来越注重通过各种渠道征求民众意见,民意逐渐成为政府决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之一。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以及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首先为公共支出向民众最能够直接感受到的领域(教育、医疗以及社会保障等)倾斜提供了可能,相应地公共财政建设的重点也从制度建设向使民众直接受惠的保障领域倾斜。2003年以后,用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支出大大增加,比如教育,从“普九”到“义务教育全免费”,再到公共部门教育支出占GDP4%目标逐步加码;医疗从农村新农合的“人均30元”,逐年上升为50、100、120、150元乃至200元,并于2009年推出旨在覆盖全体国民的“新医改”方案,等等。这些都表明,如果没有前期制度建设和管理改进、没有持续增长的财政收入做保障,政府是没有信心提出也没有能力实现这些递进目标的,同时也清楚地表现了我国学者已原创性提出概念的“权益一伦理型公共产品”如教育、医疗等,其具体边界确实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选择程序的周而复始,发生动态的演变,财政统筹保障民生的操作重点,处在递延递进和逐步优化调整、升级之中。
总之,上述种种分析无非是在阐述一个道理,即在财力有限性这一硬性约束条件下,财政分配不可能在某一时期对于民生事项面面俱到,平均用力,只能在认真权衡各种利弊得失后,选择本阶段最需要保障且有能力保障的民生事项予以重点倾斜,即从基本民生的“托底”保障做起——而托底的具体标准可以逐步提高。政府在履行其保障民生职能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现实生活中的财政可承受能力,统筹兼顾民生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切忌眼光短期化。既要反对在改进民生方面的保守倾向,又要防止为迎合一时之需,设定出一些超前指标。吊高胃口而不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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